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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激素污染应严防严控

  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大量的化学品等污染物释放并进入水环境,造成我国的地表水、地下水和饮用水等受到污染。基于科技的进步和检测水平的提高,一些新型污染物如环境激素类物质被检测出来,受到人们的广泛关注。同时,近年来在许多湖泊、河流发生的雄鱼雌性化,以及人类生殖系统发育障碍及乳腺癌、子宫癌、睾丸癌、前列腺癌等癌症的发病率不断增长等现象,都与环境激素类物质的污染有关。

  国内的河流如长江、北京清河、广东淡水河等检测出了雌激素、雄激素、孕激素、糖皮质激素,这些激素的浓度处于ng/L级别,有的甚至达到μg/L级别,地表水中环境激素的污染已比较严重。即使环境激素类物质在极低浓度下(0.1ng/L),也会对生物体的生殖、神经和免疫系统产生严重危害,导致生物体的内分泌系统失衡。

  近年来,国家也在逐步探索环境激素污染防控措施,2015年出台《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提出严格控制环境激素类化学品污染,2017年底前完成环境激素类化学品生产使用情况调查,监控评估水源地风险,实施环境激素类化学品淘汰、限制、替代等措施。我国的环境激素污染形势已非常严峻,已成为当前环境科学研究领域中的热点问题。如何有效地控制以及监管环境激素类物质,改善水体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的饮水安全和身体健康已成为我国面临的迫在眉睫的问题。

  目前国内畜禽养殖、食品生产、药物治疗过程中滥用激素的情况普遍存在,这些激素随废水排放和收集进入污水处理厂或污水处理站,然而现在常用的污水处理工艺很难去除激素物质,因此大量激素物质最终进入水体环境。

  相比于国外严格的激素检测,国内对激素的强制检测几乎是空白。目前,我国对激素的监管存在着以下问题:激素源头上的监管和控制缺失;涉及的监管部门众多,如食药监、动物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卫生防疫站等,这些部门之间相互推诿导致监管长期缺失;缺乏环境激素的相关标准,使得执法部门无法对这类污染物开展监管和督查;环境激素的排放途径和源清单缺乏系统研究;环境激素污染现状缺乏系统的调查和观测。

  针对目前激素污染监管中存在的问题,笔者提出以下建议:首先,通过源头或过程的严格督查消除隐患,减少其进入环境。其次,加快立法,完善环境监管,明确监督和问责对象,对监管不到位的部门和责任人从重处罚。第三,开展关于激素的检测方法以及高通量筛查、激素去除及削减技术手段以及激素相关标准方面的研究。第四,系统开展激素排放源清单、传输过程研究和环境激素污染现状调查。通过源头、过程以及末端的严格监管以及有效的控制和治理技术,对推动我国激素类物质逐步被淘汰、替代以及水体质量逐步改善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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