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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邀请参加国家认监委2018年A类能力验证计划“饮用水中铁、三溴甲烷、氟化物的检测”项目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质量认证体系建设 促进全面质量管理的意见》(国发〔2018〕3号)关于加强检验检测认证认可事中事后监管力度的要求,规范检验检测市场,提升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制度实施的有效性,根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63号)和国家认监委《实验室能力验证实施办法》(认监委公告2006年第9号)的有关规定,国家认监委决定在社会重点关注的检验检测领域组织开展2018年度能力验证工作。

  受国家认监委委托,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环境与健康相关产品安全所(以下简称环境所)负责承担其中A 类能力验证计划“饮用水中铁、三溴甲烷、氟化物的检测(CNCA-18-A08)”项目的组织协调和具体实施工作。

  根据国家认监委发布的《国家认监委办公室关于开展2018年度能力验证工作的通知》(认办实〔2018〕5号)要求,现将该项能力验证计划实施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加对象

  取得国家认监委颁发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CMA)证书,且相关检验检测项目(参数或者方法标准)已经取得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必须参加。对于必须参加国家认监委A类能力验证项目但无故不参加的检验检测机构,国家认监委将根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总局163号令)第42条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对于必须参加该项能力验证计划的检验检测机构需将加盖单位公章的“能力验证计划报名表”(见附件1)邮寄至我单位。

  鼓励由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颁发资质认定证书的检验检测机构,获得实验室认可的检验检测机构,以及企业、高校等其他检验检测机构积极自愿参加;同时也鼓励相关检验检测项目(参数或者方法标准)尚未取得资质认定但具有相关扩项需求或工作需求的检验检测机构积极自愿参加。对于自愿参加该项能力验证计划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国家相关规定需签订《饮用水中铁、三溴甲烷、氟化物的检测能力验证工作合同书》(见附件2)一式四份,工作合同书中自愿参加的检验检测机构只需填写乙方信息并签字、加盖单位公章,与加盖单位公章的“能力验证计划报名表”(见附件1)一同邮寄至我单位,工作合同书的编号由我单位按照报名顺序编写。

  二、检测项目与方法

  本次能力验证计划共包括饮用水中铁、三溴甲烷、氟化物三项参数的检测,各检验检测机构可根据资质认定证书附表或实际情况需求选择参加全部或部分参数,本次能力验证不限定检测方法,要求参加者采用本机构日常出具检验检测报告的饮用水国家标准检测方法或行业标准检测方法或非标准检测方法进行检测。

  三、费用

  (一)国家认监委发布的《国家认监委办公室关于开展2018年度能力验证工作的通知》(认办实[2018]5号)中要求必须参加该项能力验证计划的检验检测机构可以免除参加该项能力验证计划的初测费用。

  (二)该项能力验证计划成本费标准:

  饮用水中铁检测能力验证成本费600元,饮用水中三溴甲烷检测能力验证成本费650元,饮用水中氟化物检测能力验证成本费600元。

  请自愿报名参加的检验检测机构根据资质认定证书附表能力或工作需求选取三项参数或任何两项参数或任何一项参数,签订《饮用水中铁、三溴甲烷、氟化物的检测能力验证工作合同书》(见附件2)一式四份,工作合同书中自愿报名参加的检验检测机构只需填写乙方信息并签字后加盖单位公章,并于5月31日前与加盖单位公章的“能力验证计划报名表”(见附件1)一同邮寄至我单位,并将能力验证工作成本费用汇至以下账号,汇费须注明“能力验证费”,请将汇费银行回单复印,并在该复印件上注明汇费单位名称、发票抬头、汇费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后于汇费当日传真或邮件至环境所,汇款日期必须迟于能力验证工作合同书签署日期至少3个工作日。发票将与样品一同寄往贵单位。

  收费单位: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环境与健康相关产品安全所

  开户银行:工行北京广渠路支行

  账  号:0200003709089042252

  四、其他事宜 

  (一) 为保证此项能力验证按计划的顺利实施,请各参加检验检测机构于2018年5月31日前,将盖有单位公章的“国家认监委(CNCA)2018年能力验证计划报名表”(见附件1)邮寄、传真(传真后务必电话确认)或扫描邮件发送至环境所,请确认“报名表”上留有联系人及其手机、传真、邮箱等详细信息,如因无法及时联络到联系人而造成的影响,组织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本次能力验证计划预计于7月上旬发放能力验证样品,要求参加机构收到能力验证样品后的3个自然日(含双休日和国家法定节假日)内反馈结果,并按照作业指导书要求快递提交全部可溯源的原始记录及相关资料。请各参加机构提前做好实验准备及各项工作安排。

  (三)按照国家认监委相关要求,本项能力验证计划对初测结果离群或可疑的参加机构可允许其自愿参加一次补测。请相关检验检测机构在收到中期结果通知单后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原因分析和整改纠正措施,并向能力验证实施单位提供整改报告及相关见证材料,经实施单位审核确认整改纠正措施有效的检验检测机构,将给予一次自愿报名参加补测的机会。请自愿报名参加能力验证补测工作的检验检测机构,签订并提交《饮用水中铁、三溴甲烷、氟化物的检测能力验证补测工作合同书》(见附件3)一式四份,补测工作合同书中检验检测机构只需填写乙方信息并签字后加盖单位公章,补测合同书的编号由项目承担单位按照补测报名顺序编写。同时按照该项能力验证计划成本费标准交纳补测成本费用,交纳补测成本费用的标准与方式同本邀请通知的第三条第(二)款。如未整改或整改无效的检验检测机构,不允许参加补测。补测后仍不满意、未申请补测或者未参加补测的,视为本次能力验证结果不满意。

  (四)在能力验证实施过程中,请各检验检测机构真实、客观、及时上报数据结果。经核实发现存在串通结果、提供虚假数据等情况的检验检测机构,国家认监委将根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45条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对于参加本项国家认监委能力验证计划A类项目且结果满意的检验检测机构,由国家认监委颁发能力验证满意结果证书并对社会公布名录。

  (六)各检验检测机构在参加能力验证计划过程中如有任何问题,请及时与我单位联系(我单位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 8:00-16:30)。

  联系方式: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潘家园南里7号行政楼201室

  邮  编:100021

  联系人:杨姣兰  曹宁涛  董梦萌

  电  话:010-50930142  010-50930143

  传  真:010-50930144

  邮  箱:shuipt@126.com

  网  址:http://www.niehs.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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