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定的法定传染病有37种,近年来增加2种。现共39种。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传染病分为甲类、乙类和丙类。
卫生部2008年5月2日决定,将手足口病列入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丙类传染病进行管理。
2009年4月30日:卫生部将甲型H1N1流感(原称人感染猪流感)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根据其传播方式、速度及其对人类危害程度的不同,分为甲、乙、丙三类,实行分类管理。
1.甲类传染病:
也称为强制管理传染病,2种:鼠疫、霍乱。
2.乙类传染病:
也称为严格管理传染病,26种:传染性非典型性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毒性肝炎、细菌性和阿米巴痢疾、伤寒和副伤寒、艾滋病、淋病、梅毒、脊髓灰质炎、麻疹、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猩红热、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钩端螺旋体病、布鲁菌病、炭疽、流行性乙型脑炎、肺结核、血吸虫病、疟疾、登革热、甲型H1N1流感。
3.丙类传染病:
也称为监测管理传染病,11种: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黑热病、丝虫病、包虫病、麻风病、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以及除霍乱、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手足口病。
甲类传染病、乙类传染病中的肺炭疽、SARS、脊灰质炎或发现其他传染病和不明原因疾病爆发时,应于2小时内报告。
对其他乙、丙类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和规定报告的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诊断后,应于24小时内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