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种污染物增列《斯德哥尔摩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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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8-07-09
日前,在持久性有机污染物论坛2009上,记者获悉,在日内瓦刚刚结束的《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第四次缔约方大会(COP4)上,各国达成共识,同意将9种严重危害人类健康与自然环境的新POPs增列入《斯德哥尔摩公约》。至此,所列入禁止生产和使用的POPs数量增加到21种。
据代表中国参加此次缔约国大会的中国环境科学学会POPs专业委员会主任、清华大学环境系主任余刚介绍,这些新增物质包括:三种杀虫剂副产物(α-六氯环己烷、β-六氯环己烷、林丹)、三种阻燃剂(六溴联苯醚和七溴联苯醚、四溴联苯醚和五溴联苯醚、六溴联苯)、十氯酮、五氯苯以及PFOS类物质(全氟辛磺酸、全氟辛磺酸盐和全氟辛基磺酰氟)。
在9种化学物中,α-六氯环己烷、β-六氯环己烷、六溴联苯醚和七溴联苯醚、四溴联苯醚和五溴联苯醚、十氯酮、六溴联苯、林丹、五氯苯将被列入《斯德哥尔摩公约》附录A。这意味着,除非获得延长生产和使用的特定豁免,这些化学物必须在一年之内彻底停产、停用。此外,全氟辛磺酸、全氟辛磺酸盐和全氟辛基磺酰氟将被列入《斯德哥尔摩公约》附录A或B。公约规定,列入附录B的化学物将被限制使用,原因是它的某些用途尚无其他物质可替代,使用这些化学物还须定期接受评估。
北京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教授胡建信认为,此次新增9种POPs污染物,将对我国未来履约和削减POPs进程有较大影响,因为一部分新增污染物我国尚在生产和使用。此外,与现有的12种POPs不同,新增9种POPs相关管理、控制法规不完善,进行有效管理的能力不足,无论是生产、应用、排放和报废等环节,目前的政策法规均没有涉及PFOS类物质和短链氯化石蜡。
因此,胡建信建议,我国应积极开展广泛调查,完善法律法规,逐步实行产业结构调整并加速替代品和替代技术的开发和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