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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公共场所健康危害因素监测项目情况介绍

一、监测方案介绍

(一)监测目的
   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通过开展公共场所健康危害因素监测,了解公共场所卫生基本现状,掌握重点公共场所主要健康危害因素,评价健康风险,为加强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和防控疾病提供依据和技术支持。 
(二)监测范围和主要场所
   在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选择开展公共场所健康危害因素监测。每个城市(区)对宾馆(酒店)、游泳场(馆)、沐浴场所、理发(美容)店、候车室等5类重点公共场所开展健康危害因素监测。
(三)监测内容和方法
  1、基本情况调查。收集、调查公共场所基本情况、日常卫生管理状况等信息。
  2、环境健康危害因素监测。对选择的每个城市(区)的18家宾馆(酒店)、6家游泳场(馆)、8家沐浴场所、16家理发(美容)店、2家候车室5类场所中室内空气、水和物体表面的理化和微生物指标开展监测。
  3、从业人员健康状况调查。选择的每家场所随机抽取工龄1年以上一定数量的从业人员,调查内容包括从业人员个人基本情况、卫生知识知晓情况、采取的防护措施以及健康状况等。
 
 
   

二、工作进展
(一)建立覆盖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公共场所健康危害因素监测网络
   2016年和2017年,32个项目省份共确定了34个监测城市(区);2018年,监测城市(区)由34个扩增至117个,基本覆盖全国主要城市(区),监测点分布详见图1。

   
  图1 监测城市(区)分布图

(二)了解重点公共场所主要健康危害因素
  
 
(三)制订一系列监测技术文件,规范监测工作实施
   中国疾控中心环境所按照监测试点方案要求制定监测技术工作手册,以电子版和纸质版形式下发至各试点省级疾控中心和市级疾控中心。
   各省级疾控中心结合国家下发的《公共场所健康危害因素监测工作手册——理化部分》、《公共场所健康危害因素监测项目微生物指标检测工作手册》制定和下发省级监测技术工作手册,召开项目启动会并对市级和区级项目实施人员展开培训。同时,各省级疾控中心还对监测试点城市实验室的质量管理体系和质量控制方案、项目实施人员的资质和培训情况、数据的审核、处理和上报等多个环节和多个层面进行规范,以确保监测数据的科学、可靠和可比性。
(四)推动疾控机构人员队伍建设,提升了公共场所监测能力

  

   

(五)建立了公共场所健康危害因素监测项目信息管理系统
   公共场所健康危害因素监测项目信息管理系统覆盖全国31个省、直辖区、自治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117个监测城市(区),包含四级管理系统,分别为国家、省、地级城市和区县。系统主要功能是收集宾馆、游泳、沐浴、美容(理发)和候车室等五类公共场所的基本情况、健康危害因素(物理、化学和微生物指标)监测的结果和从业人员健康状况调查的结果,分析上述五类公共场所的卫生状况及其对从业人员健康状况的影响。
  1、2016年,公共场所健康危害因素监测项目信息管理系统共从34个监测城市(区)1534家场所收集数据186400条,其中包括基本情况调查2779条,健康危害因素监测结果167202条,从业人员健康状况调查16419条。
  2、2017年,公共场所健康危害因素监测项目信息管理系统共从34个监测城市(区)1557家场所收集数据298953条,其中包括基本情况调查3798条,健康危害因素监测结果271321条,从业人员健康状况调查23834条。
  3、2018年(截止到2018年10月),公共场所健康危害因素监测项目信息管理系统共从117个监测城市(区)3868家场所,收集数据72609条,其中包括基本情况调查2926条,健康危害因素监测结果52852条,从业人员健康状况调查16831条。
(六)对项目工作进行总结和分析,完善工作方案,持续推进公共场所健康危害因素监测项目迈向新的台阶
   结合2016年和2017年两年监测数据,总结和分析监测过程中发现的主要健康危害因素、存在问题和经验,先后撰写并提交了2016年和2017年公共场所健康危害因素监测项目工作总结报告和技术总结报告(500页,接近18万字),阐明我国公共场所卫生现状、主要健康危害因素及其对从业人员的健康风险,提升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水平,为有效预防公共场所健康危害事件的发生,提高政府有关部门决策能力提供科学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