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检验检测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事中、事后监管力度,规范检验检测市场,不断提升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制度实施的有效性,根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总局163号令)和国家认监委《实验室能力验证实施办法》(2006年第9号公告)的有关规定,国家认监委决定在社会重点关注的检验检测领域组织开展2016年度能力验证工作。
受国家认监委委托,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环境与健康相关产品安全所(以下简称环境所)负责承担其中A 类项目“生活饮用水中二氯乙酸、林丹、铝、溶解性总固体的检测(CNCA-16-A09)”能力验证计划的组织协调和具体实施工作。
根据《国家认监委关于开展2016年度能力验证工作的通知》(国认实[2016]22 号)要求,现将能力验证活动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加对象
取得国家认监委颁发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且相关检验检测项目(参数或者方法标准)已经取得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必须参加。对于必须参加而未报名参加的检验检测机构,国家认监委将按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总局163号令)相关条款处罚。
鼓励由各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颁发资质认定证书的检验检测机构,以及企业、高校等其他检验检测机构积极自愿参加。
同时也鼓励相关检验检测项目(参数或者方法标准)尚未取得资质认定但具有相关扩项需求或工作要求的检验检测机构积极自愿参加。
二、检测项目
本次能力验证计划共包括生活饮用水中二氯乙酸、林丹、铝、溶解性总固体四项参数的检测,各检验检测机构可根据资质认定证书附表及实际情况需求选择参加全部或部分参数,要求参加者采用本机构日常出具检验检测报告的生活饮用水国家标准检测方法或行业标准检测方法或非标方法进行检测。
三、费用
(一)国家认监委《国家认监委关于开展2016年度能力验证工作的通知》(国认实[2016]22 号)中要求必须参加该项能力验证计划的检验检测机构可以免除参加该项能力验证计划的初测费用(如需参加补测,需缴纳补测费用)。
(二)该项能力验证计划最高成本费2000元(按每项参数500元收取),即:参加一项参数交费 500元、两项参数1000元,三项参数1500元,全部参数2000元。请交费机构务必于2016 年7月15日之前将能力验证成本费汇至以下账号,汇款须注明“能力验证费”,请将汇款银行回单复印,并在该复印件上注明汇款单位名称、发票抬头、汇款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后于汇款当日传真至环境所(特别是个人汇款、政府财政拨款、汇款单位名称与发票抬头不一致的机构)。发票将与样品或中期结果通知单一同寄往贵单位。
收款单位: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环境与健康相关产品安全所
开户银行:工行北京广渠路支行
账号:0200003709089042252
四、其他事宜
(一) 为保证此项能力验证按计划顺利实施,请各检验检测机构于2016年7月15日前,将盖有单位公章的“国家认监委(CNCA)2016年能力验证计划报名表”邮寄、传真(传真后务必电话确认)或扫描邮件发送至环境所,请确认“报名表”上留有联系人及其手机、传真、邮箱等详细信息,如因无法及时联络到联系人而造成的影响,组织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本次能力验证计划预计八月中下旬发放能力验证样品,并要求参加机构收到能力验证样品后的2个自然日(含双休日和国家法定节假日)内反馈结果,并按照作业指导书要求快递提交全部可溯源的原始记录及相关材料。请各参加机构做好相关实验准备。
(三)本次能力验证计划对初测结果不满意或可疑的参加机构,国家认监委要求相关机构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原因分析和整改纠正措施,并向能力验证实施单位提供整改报告及相关见证材料,经实施单位确认整改纠正措施有效的机构,将给予一次补测机会。
(四)在能力验证实施过程中,请各检验检测机构事实求是上报数据结果,如发现串通、伪造数据结果的行为,国家认监委将按照相关政策予以处罚。
(五)各检验检测机构在参加能力验证计划过程中如有任何问题,请及时与我单位联系(我单位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 8:00-16:30)。
联系方式: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潘家园南里7号行政楼201室
邮 编:100021
联系人:杨姣兰 曹宁涛 李思思 陈冬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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